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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我县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
藤政办发〔2016〕74 号 |
发布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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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藤政办发〔2016〕74 号 |
发布日期 |
2017年3月22日 |
关于印发我县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藤县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买新建普 通商品住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8 月30 日
藤县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实施意见
为了全面落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需求认真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通知》(桂建电〔2016〕7 号)精神,支持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购房要求,改善无房户、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扩大有效需求,打通供需通道,消化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科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买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实施财政补贴优惠政策
(一)购房补贴对象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指农民工等新市民是指无我县城镇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购房补贴标准,购房时间和购房面积界定
2016 年2 月5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以网签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凡在我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购买建筑面积在144 平方米以下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且所购住房为家庭在我县城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唯一住房的农民工等新市民,采取先购后补、金额补贴、分级结算、直补到户的方式,给予每套1 万元的补助。40%由自治区财政予以解决,60%由我县自行解决。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不重复享受购房补助。
(三)家庭在购房地唯一住房的认定
家庭在购房地唯一住房根据购房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情况核定。购买人家庭成员名下除所购住房外都无其它房产的视为唯一住房。
二、购房补贴发放办法
补贴发放工作实行专项审核,由县住建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人社局等相关部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专项审核小组,在县行政服务大厅设立购房补贴办理专门窗口,集中对购房人申领购房补贴进行审核、结算。买受人在申领补贴时,需提供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额购房发票、房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契税完税凭证、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存折)等材料,获得的购房补贴,由审核小组审核确认后,与买受人进行结算。县住建局负责对购房人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核实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购房人是否购买有土地情况进行核实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对购房人户籍情况进行核实工作,县人社局负责对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务关系情况进行核实工作。
三、鼓励房地产开发商积极让利,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
(一)由县房产管理局负责搭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支付,农民工、外来务工等新市民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通过平台选购住房。
(二)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的房地产企业应主动让利,销售价格必须低于对外销售价格。
(三)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的房地产企业可以享受适当的税费优惠,计税毛利率为5%,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计税毛利率为3%。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5%,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1%执行。
四、处罚措施
(一)开发企业有出具虚假证明等违规情节的,经查实后,除依法要求其赔付政府补贴资金外,将按照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 二)个人提供虚假证明违规享受财政补贴或以先购房享受财政补贴而后退房(解除购房合同)的方式恶意套取补贴资金的,除退回补贴资金外,将按照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附则
补贴的申请时间截止2017 年3 月31 日,逾期不予受理。本实施意见下发后修改合同或退房的,所涉及商品房再销售均不能享受相关补贴政策。本实施意见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县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中直、区直、市直驻藤各单位。
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8 月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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