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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我县2016 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藤政办发〔2016〕57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文号 藤政办发〔2016〕57 号 发布日期 2017年3月22日

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藤政办发〔201657 


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我县2016 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藤县2016 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26 


藤县2016 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 号)、《广西2013—2017 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桂保障〔2014号)和《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2016 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1691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建设“美丽藤县”、改造棚户区群众住房条件为目标,全面统筹发展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重点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大力改造集中成片、非集中成片棚户区,稳步实施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把城市危房改造纳入棚改政策范围,有序推进城中村改造。


    (二)基本原则。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统筹兼顾、完善配套,适时调整、动态管理的原则。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和改造条件基本成熟的项目。


    二、目标任务


(一)开工目标任务。根据2016 月梧州市政府与藤县政府签订的《2016 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2016 年市政府下达我县棚户区改造开工目标责任为2419 套(户)。其中:


    1.国家任务:藤县濛江镇新城村外良组棚户区综合整治项目400 户;藤县濛江镇健良村独松组棚户区综合整治项目400 户;藤县农机公司危旧房改造项目53 户。


    2.自治区任务:藤县藤州镇胜西村三组城中村改造项目68 户;藤县大黎镇棚户区综合整治项目400 户;藤县和平镇棚户区集中成片综合整治改造项目一期650 户;藤县龙源公司公房危旧房改造项目30 户;藤州镇东胜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418 户。


    (二)货币化安置目标任务。根据市棚改办于日印发的《关于落实2016 年梧州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任务的通知》,我县目标任务为400 户。


    三、时间要求


    凡纳入国家任务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节点在2016 月底前全面动工,月底前实现100%开工;凡纳入自治区新增任务的项目必须在2016 月底前开工过半,12 月底前实现全面开工。


    四、改造要求


城市棚户区改造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等多种方式。注重旧住宅区有机更新、旧住宅性能充分利用和历史文化街区(古街、古镇)保护。居民安置采取实物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相结合,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完成


    今年自治区下达我县货币化安置目标任务。


    (一)集中成片和非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主要以建设改善城市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回迁安置住房项目为主,改造建设形式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翻建)。重点改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


域,包括住宅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安全和卫生要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等),缺少室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条件和室内改造大修价值,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的危旧住宅楼(包括危旧大板结构住房、筒子楼等)。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按规模列入集中成片和非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范畴,包括纳入全区2013 2017 年棚户区改造规划或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危旧房改住房、大板结构住房、鉴定为危房的砖混结构预制空心楼板住房改造项目。其中,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改造户数在50 户以上的危旧房集中连片区为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


    (二)城中村改造项目。城中村改造应遵循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整用地结构、完善城镇功能、增强综合承载能力的改造原则,优先改造城镇建成区城中村,加快改造被建成区包围或半包围的自然村,稳步推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其他自然村改造,充分结合当地城镇化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实际情况,区分轻重


缓急,稳步推进改造。


    (三)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建)项目。重点进行实质性改建(扩建、翻建)的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项目:


    1.异地新建安置住房项目。各乡镇按新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对建成区内居民棚户区实施异地安置,安置住房按统一规划新建的项目,可以新建形式申报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改造内容包括安置住房小区内直接相关的道路、水、电配套基础设施(如集中供水、雨污管网铺设、管线下地、环境整治、绿化亮


化等)。


    2.原址改建项目。主要包括对城镇旧住宅区内的危旧住房等进行改建(扩建、翻建)等实质性改造,改造内容必须同时包括:


    一是按照建筑工程设计规范对旧住宅配建厨房、卫生间等功能性用房,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加固、加宽、加高,或对原危旧住房拆除翻建;二是对房屋建筑主体水(上水、下水配建)、电、气、通信、防水等老化设施设备进行改造,对房屋外墙进行修缮,内部老旧管线进行更新改造;三是对1990 年(不含)以前建成的老旧房屋进行抗震鉴定,对不达标的老旧房屋进行结构抗震加固改


造;四是同步对住宅区公建部分进行水、电、气、通信等线路、管网和设备改造,对消防、绿化、景观、道路、照明设施改造,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雨水污水收集系统应用、完善安全系统等配套基础设施改造和建设。原地改建后的棚户区(危旧房),住宅质量安全须达标,符合抗御地震等自然灾害的要求,使用功能应尽可能完善。


    五、主要工作措施


    (一)实行联合审批,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及县各有关单位在全县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实现最大限度的工作目标责任量化,推行联合审批工作,强化目标责任的落实。各乡镇也应参照县本级做法,确保改造项目的前期手续办理和工程建设任务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并达到绩效和审计要


求的开工标准。


    (二)落实政策配套,实现惠民生、扩投资、去存量的目的。


    今年,县发改、财政、住建、国土资源、环保、国税、地税等有关单位,要及时落实业务办理窗口、办事人员、办理流程等,确保各项政策的顺利实施。


    (三)落实各类建设资金,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落实从公共预算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多渠道安排资金的要求,通过奖励、补助和贷款贴息等形式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降低民间资本准入门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 号)要求,县财政局(金融办)和各乡镇要积极与国开行、农发行沟通和对接,完善政府购买采购目录,争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我县棚改项目实施主体依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合同进行市场化融资的支持。要积极配合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和梧州市发改委、财政局做好相关项目资金落实工作,利用金融杠杆效应,不断加大棚改的资金投入。已经获得或计划申请银行贷款的棚改项目要优化项目的搬迁、安置、建设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造成资金的滞留。


    (四)落实奖补政策措施,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根据国发〔201537 号文件的要求,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缩短安置周期,节省过渡费用,让群众购买商品房,尽快住上新房,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消化商品房的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各乡镇及县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完善政策配套,落实奖补措施,确保2016 年货币化安置量达到年度搬迁改造量的50%以上。同时,进一步完善《关于搭建服务平台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实施方案》,打通商品房、安置对象之间的供需信息通道,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的效率和质量。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降低改造成本。对城市棚户区改


    造项目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财税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 号)规定执行。对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搬迁补偿费外,一律免缴土地出让收入。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财政部规定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同时,按规定免收省级出台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落实业务和政策培训,提升工作管理和创新的水平。


一是各乡镇及县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二是县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手段,建立完善棚户区改造信息资源数据库,不断提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三是县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棚户区改造政策和基础理论研究,充分调动主管部门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完


善相关配套政策。四是县本级和各乡镇棚户区改造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和政策研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年开支。


    (七)落实监管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对质量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和“零容忍”制度。不管是发包方、承包方,还是施工方、监理方,都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问题,努力把安置房建成老百姓满意的“放心房”。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开发企业和施工队伍的资质要进行严格筛


选,实力弱的不用,信誉差的不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用,从源头上把住工程质量关。


    (八)落实协调提示督办巡查等措施,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全力推进。各项目实施单位和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台帐,强化目标责任管理。县棚改办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服务、督办的工作职能,每月牵头对每个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至少次以上的督促巡查工作,重点督查棚改项目落实、土地落实、项目报建、资金筹措、融资工作、建筑工程质量、分配管理,以及中央和自治区有关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提醒或督办,确保每个棚户区改造项目按时间节点加快推进。同时,要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和排名,要坚持工作协调例会制度和驻点工作制


度,及时了解情况,解决存在问题,加快工作推进。


    六、组织保障


    (一)加深认识。全县各乡镇、县各有关部门要抓紧贯彻落实、深刻领会、搞好对接、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要认清形势,坚定不移地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建设,改变老城区破旧面貌,平衡县乡镇棚户区改造发展步伐,统筹规划、精心谋划。要拿出具体措施,制定工作方案,责任落实到人,切实将工作落


实到实处,加快推进全县棚户区改造步伐。


    (二)明确责任主体。根据梧州市《关于研究我市棚户区改造工程个重点项目等有关问题会议的纪要》(梧政阅〔2015235号)等文件明确要求,各乡镇及相关单位作为棚户区改造工作责


任主体,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三)从严监管。要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监管,审计部门要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监察部门要对政府职能部门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失职渎职、违规违纪行为严厉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全方位、多视角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让棚户区改造工作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形成浓厚舆论氛围,为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五)严格考核。县政府将组织县有关部门对各乡镇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对未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工作进度、不能按市的时间要求完成货币化安置目标任务、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不规范且社会反映强烈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县政府将根据年终考核情况,对棚户区改


造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进行表扬,对执行棚改政策不力、未完成


年度目标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问责。


    (六)激励保障。一是建立绩效加分机制,与市同步,分别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国家任务)和预期目标(自治区新增任务),并将年度目标纳入年度绩效考评体系,完成预期目标的,可视为完成县委、县政府重大工作任务作绩效加分,并作为年度奖励依据。二是设立奖励资金,自治区财政每年划拨专项资金作为棚户区改造奖励资金,对任务完成好的乡镇政府及县各有关单位予以奖励,奖励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附件:


1.2016 年纳入国家计划的房屋征收(综合整治)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工作计划表


        2.2016 年自治区新增的房屋征收(综合整治)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工作计划表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中直、区直、市直驻藤各单位。


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26 日印发



       藤政办发〔2016〕57号附件1.xls
     藤政办发〔2016〕57号附件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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